2008年1月27日 星期日

[轉載]每個blogger都應當知道的12條美國法律

以下文章內容來自於

http://www.yeeyan.com/articles/view/woogle/1350

http://www.yeeyan.com/articles/view/woogle/4170

http://www.yeeyan.com/articles/view/woogle/4255



譯者:很值得一讀的一篇介紹美國網絡法律制度的文章,從中可以瞭解很多版權法的微妙之處。其實中國網絡版權法的規定跟本文介紹的美國法沒有太大差別,完全可以類比參考。最近的「娛樂基地訴百度」案就涉及到本文所介紹的」深度鏈接「、」縮略圖「使用等問題。這篇文章一共介紹了與blogging最相關的12條美國法,篇幅較長,擬分兩次譯完,這是上半部分。

這一系列三篇文章已取得原作者合法授權,原作者禁止商業性使用,因此本文也禁止任何商業目的轉載,且非商業轉載請附上原文及原文作者、譯文及譯文作者的鏈接地址。







或許互聯網給你的感覺還是如「拓荒前的美國西部」那樣無組織,而事實上越來越多的網絡活動,尤其是blogging,逐漸被納入到各個州的法律和聯邦法的管制範圍內。對於美國的bloggers來說,blogging已經成為真正的蘊藏潛在法律問題的礦地,而這個領域的法律的不穩定性也使得問題越來越突出。本文將為bloggers解讀在blogging過程中最有可能遭遇的12條美國法,並提出簡單有效的竅門來引導bloggers避開有可能遇到的麻煩。



1、是否披露收了報酬發佈文章的事實



過去五年間,blogger們發佈的資源(包括比較可信的信息和一些推薦建議)開始逐漸取代傳統媒體信息的地位了。這個發展趨勢為廣告客戶提供了巨大的機會,他們讓bloggers以發佈文章或者加入鏈接的方式推廣他們的產品和服務。考慮到bloggers群體發展的迅猛勢頭及其可能造成的影響,美國法律開始將這個領域納入管制範圍。



相關法律解讀:



聯邦貿易委員會(FTC)發佈了一個司法建議,規定那些以「口碑營銷」方式推廣產品、開拓市場的公司必須披露與「口述者」的合作關係。這個司法建議顯然適用於blogging,據此,bloggers在為產品寫使用報告和作宣傳時必須註明他們得到了來自產品公司的報酬,即使他們所宣傳的是事實,也得如此。

Payperpost 和 Reviewme 就是這樣兩家網站,他們為那些通過給產品寫推廣文章而掙錢的bloggers提供廣告鏈接。依照聯邦貿易委員會(FTC)的司法建議,payperpost 和reviewme 的bloggers現在需要披露他們收錢寫「推薦產品」文章的事實。其實除了這兩家網站以外,在互聯網上有一個龐大的「話題營銷」產業,bloggers 之間通過非正式的Email進行交易和支付。 FTC的司法建議同樣適用於這些非正式的支付方式,也就是說私底下的支付也必須披露。但是,考慮到迄今為止,還沒有blogger因為違反FTC的司法建議而被起訴,我們還無從判斷FTC的尺度有多嚴格,還是說這個公告只是為了給行為人施加一定的壓力。



應對措施:



1)如果你是收了報酬而發佈信息,絕對不要聲明自己的信息是客觀的,不帶偏見的。

2)讓你的讀者輕易的區分廣告和由自己寫的文章。

3).儘管FTC的「披露規定」看起來並不適用於廣告鏈接,站長無需披露付費鏈接,但是,我們得知芝加哥大學法學院的學者們正在討論問題,他們認為按照電子商務法的發展趨勢,FTC的規定適用於廣告鏈接是遲早的事。



2.深度鏈接到底合不合法



相比較傳統媒體而言,blogging的一個巨大的優勢在與它的文章中包含一個可以直接把讀者帶到信息源頭的鏈接。這個鏈接把讀者引到另一個頁面,這個頁面可能在同一個網站的不同網頁上,也可能是在一個新的網站上。儘管我們認為並希望互聯網是一個開放的平台,而鏈接在資源共享上所擁有的方便快捷的天然優勢確實把互聯網的開放性發揮到極致,然而鏈接並不是完全不受約束的,它同樣處於美國政府的管制之下。



相關法律解讀:



如今,鏈接面臨的最大問題是如何應對版權法以及深度鏈接。深度鏈接指的是一個blogger在它的網站上放置一個鏈接,這個鏈接指向的並不是一個站點的首頁(例如:AvivaDirectory.com),而是那個站點裡面的一個具體頁面(例如:www.AvivaDirectory.com/successful-blog-launch)。

目前,還沒有法律明確禁止所有的指向並不屬於你的內容的深度鏈接。 不過,法庭曾宣稱那些特定的、沒有被正確引用的鏈接是違背州的法律的。因此,很明顯,通過深度鏈接的方式給別人造成一種假象,以為所鏈接到的內容是你的網站的一部分的行為是侵犯版權的,它違反了州商業競爭法。 但是,如果你通過某種方式讓別人一眼就看出你所提供的鏈接內容並非是自己站點的內容,你就是清白的。這方面最有名的案例是Ticketmaster訴Tickets.com.Inc. TicketMaster 公司聲稱ticket所設置的鏈接繞過 TicektMaster的首頁,直接從「後門」進入到TicektMaster的購票頁面,這是一種典型的侵犯版權的行為。不過,到目前為止,還沒有法庭宣判blogger深度鏈接侵犯版權和非法入侵的案例。



應對措施:



1)不要宣稱某個網頁或者站點是你的作品,除非它確實是。

2)把你的作品和別人的作品區分開來。

3)考慮到在blogging的實際操作中,深度鏈接是一個極其普遍的,或者說約定俗成的模式,如果你的深度鏈接指向的是其他bloggers的站點或新聞,通常是沒有問題的。 然而並非所有的blogger知道法律的規定,因此很有可能你會收到一封突如其來的向你表示抗議的Email 。如果你想做到萬無一失,不妨給你想要鏈接的內容的站長發一封Email,表示希望得到他的鏈接許可,並且你可以在你的深度鏈接之後附上他的站點主頁的鏈接。



3、圖像和縮略圖的合法使用



圖像是讓你的文字栩栩如生的一個重要方式,它可以抓住讀者的注意力並使讀者以最快的速度認可你的網站。通常,bloggers並不會親自去製作需要使用的圖像,而是直接使用從網上搜索到的或是買來的圖像。未經許可直接從別人的網站上複製粘貼圖畫的行為毫無疑問是違反美國版權法的,這一點大家都知道,因此bloggers想出了兩個替代手段來使用別人的圖片:內部鏈接和縮略圖。

通過內部鏈接,可以使外部圖片顯示在自己的blog上,看起來是像是自己網頁的一部分,實際上,圖像是從別的網站上傳過來的。 縮略圖,跟所鏈接的源圖像是同一張圖像,只是體積更小、質量更低。



相關法律解讀:



很不幸,法律對內部鏈接的態度十分含混。法庭是從版權侵權和商標侵權兩個角度來關注鏈接問題的,制止bloggers把別人的名稱和商標佔為己有是法庭的任務之一。以此來看,最安全的辦法就是直接獲得圖像作者的許可,以CC協議的方式從Flickr獲得圖片,或者以低價從istockphoto購買免版稅的圖像。

法律對縮略圖問題的態度較為明確。 只要你是按照標準化的規格生成事實上的縮略圖,而不是簡單的把圖片的尺寸縮小一點,美國一個巡迴法庭曾承認這是一種符合版權法的合理使用。



應對措施:



1)未經作者的許可,不要內部鏈接或者上傳不屬於你的圖片。

2)如果條件許可,去購買或者使用遵守CC協議的圖像。

3)雖然美國法庭認為縮略圖是一種合理使用,但並不意味著所有的縮略圖都必然合法。 法庭通過四個條件來界定合理使用的範圍,如果法庭以沒有達到這些條件為由判定一些縮略圖不合法,請不要驚訝。



4、法律保護你的內容不被「偷走」



沒有比你發現你辛苦了幾個小時完成的文章未經你的許可一字不改的張貼在別的網站上更讓人憤怒的事了。更讓人無法忍受的是,那篇發佈在別的網站上的文章在搜索引擎上的排名比你自己的還靠前。還好,版權法保護原作品的著作權,如果你的作品被別人「偷走」了,你可以尋求法律的救濟。



相關法律解讀?



作品一經創作出來,就受版權法的保護。 你並不需要到美國版權局去登記或者註冊你的作品,它們就可以得到法律的保護。 當然,你也可以主動到美國版權局進行註冊公示,以使你的作品具有公信力。如果你堅信有人「偷」了你的作品,你可以以「侵犯版權」為由向行為人提起訴訟。法律對這種民事侵權行為作出了嚴格責任(無過錯責任)的歸責原則,也就是說你只要證明有複製行為的發生,而行為人主觀上是否存在侵權的故意則在所不論。大多數成功的訴訟不僅獲得了金錢賠償,同時得以禁止行為人以後的侵權行為。

通常問題的關鍵並不在於你能否贏得了官司,而是值不值得去打一場官司。 一般而言,在發展中國家打這樣一場官司是不切實際的,雖然你完全可以起訴對方,但是昂貴的訴訟費用會超出你從訴訟中獲得的利益。



應對措施:



1)不要草率的說出別人「偷」了你的作品的話來。 你不一定非得到走上法庭去主張你的權利,但你至少可以發一封「停止不法行為」的通知信。

2)在你網站的顯著位置註上你的網頁受版權保護的標示,這樣可以提醒那些潛在的侵權者。

3)在你決定提起侵權訴訟之前,比較一下你可能獲得的利益和需要的花費。 如果得不償失的話,聰明的你,不妨嘗試以非訟途徑補救你的權益以使自己的利益得到最大的實現,比如說向搜索引擎舉報侵權者,或者乾脆就讓侵權者加上一個回訪地址。



5、域名商標問題:



如果你剛開始寫blog,你可能還沒有自己的商標。 不過,那些大公司肯定有自己的商標。如果你所註冊的域名之前已經被別人以商標的形式註冊過,那麼你不得不放棄這個域名。



相關法律解讀:



1999年,議會通過了《反網域名稱搶注消費者保護法》,這使得個人或公司以與自己名稱或商標相近的名稱註冊域名更加容易。 無論如何,法庭判定商標侵權是一個持續漫長且昂貴的過程。 網際網路網絡名稱與域名管理機構(ICANN)決定通過實施《統一域名糾紛解決政策》(UDRP)使這一過程規範化、流程化。 依據這個規定,只有三點需要證明:

a.商標持有人擁有商標。

b.註冊域名的當事人對對所註冊的名稱沒有合法權益或者利益。

c.域名已經被註冊下來且有惡意使用的行為。

UDRP使得域名糾紛的解決更快捷、更經濟也更廣泛。 它同樣也受到商標持有者的支持與好評。

有關商標糾紛最有影響力的案子要數Continental Airlines.Inc.訴Continentalairlines.com 。 在本案中,後者輕易地把旅客帶到一個旅行站點,在那裡向他們出售Continental Airline 公司的機票,並加收15%的手續費。最後,法庭以Continentalairlines.com的域名侵犯了商標權為由把這個域名判給了Airline 航空公司。

與上面這個案例中的域名侵權事實十分的明確不同的是,很多bloggers的域名所面臨的情況更加錯綜複雜。 比如說,法律條款中的「沒有合法利益」和「惡意」的規定會使很多誠實的bloggers失去他們的域名。



應對措施:



1) 不要用他人的商標註冊域名。 靠搶注域名大發一筆的時代已經過去了,這種嘗試只會浪費你的金錢和時間。

2) 經常在線檢索你的域名是否被註冊為商標。

3) 要知道免費的檢索只能搜到一部分註冊商標,況且世界上還不存在一份絕對完整的已註冊商標的清單。 登記註冊並不是獲得法庭認可的商標的唯一必經程序。 避免侵犯「普通法上商標」最好的辦法就是檢索你的域名以及與你的域名近似的其他名稱是否被註冊為商標。



6、處理好你的讀者的隱私資料:





如果你正在加強與讀者之間的互動,你可能需要啟動郵件訂閱功能,開啟評論功或者設置一個留言板。要使用這些功能,需要你的讀者向你透露他門的個人信息,由於這些信息的特性,你可能會被捲入法律問題中。





相關法律解讀?





很遺憾,在美國沒有一部專門針對站長如何管理所掌握的隱私信息的法律。相反,bloggers不得不照著一系列讓人困惑的專業法律術語去做,這些法律術語夾雜在HIPAA(健康保險移動責任法案)、P3P(個人隱私保護策略),美國公平信息實踐法和加州在線隱私保護法案之類的法案之中。



面對這一系列管理隱私信息的法律,實在是難以理清頭緒。好在,你只要做到下面指南中所述的幾點就可以確保受到合法的保護。保護你不用承擔讀者隱私責任的最簡單辦法就是在你的網站最顯著的位置發佈一個隱私政策。 在這個隱私政策中,清楚地表明你將如何使用以及與誰共享這些個人信息。 告訴讀者你是否使用cookies(是當你訪問某個站點時,隨某個HTML網頁發送到你的瀏覽器中的一小段信息)或者其它的tracking(數據跟蹤)軟件。



在隱私政策中,你還得提供一個明確的退出或者修改所提供的信息的渠道。對於想要自願退出的人來說,這個步驟一定要和提供一個Email地址一樣簡單。考慮得更深層次的話,這裡還有一些額外的隱藏的法律問題,比如說:未成年人的信息資料、醫院檢查報告和犯罪記錄。除非確實需要(在這種情形下你應當就你的信息收集策略諮詢你的律師),儘量避免讓你的讀者提供這幾類信息。



應對措施:





1)不要共享或者出售類似於社會保障號碼、信用證號碼、銀行賬號信息、犯罪背景和健康記錄之類的信息。



2)發佈一個明確的聲明:讀者可以收回提供給你的隱私信息。



3)試圖收集並出售那些在隱私政策中沒有明確聲明的信息,不僅會給你帶來法律上的麻煩,而且肯定會讓你迅速失去通過blogging所辛苦積攢的信任和聲譽。







7、誰擁有讀者發佈的內容,你可以把它刪除嗎?





對於讀者在你的網站上的回覆、評論和留言板等模塊(這些板塊都是你自己啟用的)中發佈的內容,究竟誰享有合法的所有權,這是一個十分重要的問題,它決定了你可以做什麼,不能做什麼。慶幸的是,這個答案非常的明了,下面就是處理這些問題的方案:





相關法律解讀?





可能很多bloggers會感到吃驚,事實上你並不享有你站點上的這些由用戶所提供的內容。相反,實際上你的用戶(作者)享有這些內容的版權。要分析得出這個結論相當的簡單,只要一個作者創作出原創作品並將之寫出來,就自然獲得版權法所賦予的版權。 你並不享有用戶提供的內容的事實會讓很多bloggers頭疼,比如說,任何時候,只要讀者(作者)要求刪除他所發表的一條評論,你就不得不這麼做。



在服務條款中寫上這麼一條,清楚的說明如果用戶在你的網站發佈了內容,就意味著給了你一個許可證,你沒有義務按照用戶的要求修改或者撤掉所發佈的內容,除非你選擇這樣做。通過這種方式你可以確保有效地控制用戶提供的內容,儘管你對那些內容不享有事實上的所有權。





應對措施:





1)不要視用戶評論為自己所有而隨意使用或者刪除,除非在你的服務條款中包含許可你這麼做的一個條款。



2)用儘量詳盡全面的服務條款說明你對用戶提供的內容享有的所有權利。



3)如果你允許匿名發佈,當有人發email通知你撤下某篇評論時,你將無法判斷這篇評論的真正主人。因此,在允許別人在你的網站上發佈評論之前,你至少要保證收集到基本的身份辨識信息。







8、監督博客上的評論的義務和責任





如果你在你的網站中啟用了開放性板塊——評論、註釋或者留言板,你可能不得不去找到那些帶有造謠中傷性的、誹謗性的、侵犯知識產權的,或者只是表達厭惡之情的言論並進行處理。儘管這些內容可能跟你沒有任何關係,但是,作為站長,人們理所當然的認為你有義務去修正這些問題,甚至,如果有人因此受到傷害,你將會成為被譴責的對象。這就給站長們帶來了兩個重要的問題:你必須(或者被允許)向當局移交冒犯者的名字嗎?對於用戶發佈的內容,你承擔怎樣的監管義務?





相關法律解讀:





《通信檢點法案》第230條就blogger對於用戶發佈的內容的監管義務作了規定。值得欣慰的是,除了兩個例外,230條款為bloggers提供了寬泛的保障。法律設計的初衷是鼓勵言論自由,法律鼓勵網際網路服務供應商、bloggers和信息板的站長專注於參與機制的建構,而不是讓他們整天想著因為某些人的犯罪而承擔潛在的被訴風險。這部法案為bloggers免去了對惡意中傷性、誹謗性或者仇恨性言論進行監管的義務,不過,它並沒有免去bloggers監管聯邦罪和知識產權侵權的義務,這意味著如果你的網站上有人發佈了違反聯邦罪或者侵犯知識產權的內容,你將為發佈者的行為承擔潛在的責任。



現在的問題是,當訴訟被提起後,你是否必須(能夠)向當局移交發佈者的聯繫信息?答案現在還不太明朗。一個典型案例是Doe 訴 Cahill案,法庭需要服務提供者鑑定指明匿名發佈者。然而另外一個案件中,法庭得出了相反的結論,國會目前正在就這一問題進行重新調查。在這種情形下,最安全的做法莫過於在用戶協議裡明確陳述你有權利將用戶信息移交給所有有需要的當局(權力機關),這樣的話,如果問題發生了,你將會有一層保障。這並不是一個完美的解決方案,但是在法律明晰化之前,這是避免被訴的最好辦法。





應對措施:





1)千萬不要讓觸犯刑法的評論或者剽竊的內容"呆"在你的網站上。用戶或許會抱怨你的刻板限制了言論自由,但是,別忘了,一旦所有的問題爆發,你將無力去承擔訴訟。



2)記住在用戶協議裡加上一條:你有權利向有需要的當局(權力機關)移交用戶信息。



3)在公告板上限定聯邦犯罪行為和侵犯知識產權的行為,這不僅僅是將網站維持在法律道路上的重要途徑,它同樣為網站許可的內容及類型定下了一個基調,有利於營造一個友好和諧的社團環境。











9、Blogging的基本稅法問題:





如果你想從做自己喜歡的事中賺取金錢,你可能會選擇從你的網站中獲取收益,這包括廣告銷售、獲得捐贈款和在網站上出售物品等。從blogging中不斷增加你的收入,這是一件非常美妙的事。不幸的是,"山姆大叔"也想要他的那一份。不過由於利用blogging來賺美元和電子商務都是稅收領域的新生事物,因此規制電子商務和blogging的法律相當的混亂。





相關法律解讀:





如果一個網上商店在某個州的當地有實體的店舖,那麼這個店舖在當地的銷售是要被徵稅的。一些商人為此找到了一個辦法:宣稱他們的電子商務是與實際店舖沒有任何關係的獨立實體。無論如何,各州已經開始進一步明確立法以打擊這種行為。不過,如果你只是在網上銷售你的物品,而沒有傳統的實體店舖,你的營業稅基本上就可以被豁免。最高法院曾在Quill訴North Dakota的案子中佐證過這一點。



雖然你的州營業稅被免去了,但是只要你的網站給你帶了收入,你還是得支付聯邦所得稅。但是,不得不繳納所得稅並不就意味著你不能以一種更聰明(當然也是合法的)的方式去繳納所得稅。減少你的應稅收入的最好辦法就是確保找出所有能減免課稅的事項。譬如,如果你是在家裡blogging,你可以找出你所花費的網費、賬單、租金、按揭利率和不動產抵押借款保險等一切有效的證明材料,通過家庭商務條款來減免自己的所得稅。當然,或許你比較保守,僅僅找出法定減免事由,如你所承擔的電腦及研究費用。



要想享受所有的減免,你應當專注於你的電子商務的結構,並進行策略上的優化。作為一個blogger,使你的長期稅賦最小化的最好辦法就是:確保在你進行銷售活動之前,已經持有你的網站超過1年的時間。這樣就會按長期資本收入(而不是一般性收入)來徵稅,享受更低的(15%)的稅率。還有一個辦法就是使用一個免稅退休賬號投資於享受合法的一年一次的減免政策的業務。





應對措施:





1)千萬不要丟掉你的商業票據,如果你遭遇審計,那是你對抗。美國國稅局的唯一武器。



2)對一切可以加以利用的減稅事實和因素進行充分的利用,並在做商業決定時,考慮這些因素。



3)考慮到長期資本稅率(15%)和短期資本稅率(35%)之間的巨大差異,或許暫時不去銷售,以使自己擁有網站超過1年,來獲得享受長期資本稅率的資格是值得的。



譯者註:終於把這篇文章翻譯完了,建議每個blogger都能讀一讀,能從中學到很多。我的這一系列三篇文章也是取得了原作者合法授權的,原作者禁止商業性使用,因此本文也禁止任何商業目的轉載,且非商業轉載請附上原文及原文作者、譯文及譯文作者的鏈接地址。







10、設立有限責任公司及相關法律







在你剛開始blogging的時候,你可能只是把它當作一個單純的愛好,沒有想過使它成為一個牽涉到一系列法律問題的電子商務。這就是為什麼大量的 bloggers現在還是像一個數據庫管理員一樣打理他的生意,得不到任何的法律保障。Bloggers經常被這樣的問題困擾著:到底需不需要為自己的電子商務設立一個合法的實體呢?該設立一個怎樣形式的實體呢?它究竟能帶來多少保障呢?值得慶幸的是,這些問題的答案相當的明了。







相關法律解讀:







設立一個合法的實體,無論是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責任公司還是有限責任合夥,都將只承擔有限責任。有限責任意味著:如果公司遇到麻煩,遭到起訴,設立人(股東、合夥人)僅以出資額為限承擔有限責任,他們的個人資產,如個人銀行賬戶並不承擔連帶責任。儘管有限責任實體提供的保障不是十全十美的,但是如果你想保持個人資金與商業資金的獨立,那麼就請把自己的角色定位於「公司的代表」,而不是「公司」。否則,法庭一般也不會對你們加以區分。



今天,大多數財富五百強企業都是股份有限公司形式,這使得很多bloggers認為這種模式是最為可取的一種模式。然而,對於大多數獨立blogger而言,成立一個有限責任公司是比較明智的選擇。有限責任公司與股份有限公司享有同樣的法律保障(事實上法庭對這兩者適用同一個法規),同時,它還能讓你免受所有行政事務的煩擾,給你提供更好的稅收計劃。



設立有限責任公司的便捷且相對實惠的流程:



1) 遵照州有限責任公司設立規章制度,為擬設立的公司取一個名字;



2) 按照編檔單位的要求把相關文檔進行系統整理並存檔;



3) 制定一個章程:明確所有者的權利義務以及制訂公司成員遵循的規章制度;



4) 拿到所有必須的執照和許可證(大多數bloggers都不需要);



5) 另外,一些州可能需要你發佈一個設立有限責任公司的公告。







應對措施:







1)如果要想維持「有限責任」的法律保障,千萬不要把你的個人資金和公司資金混在一起;



2)除非是有非常特殊的理由,否則設立一個有限責任公司,而不要設立股份有限公司;



3)考慮適用於你要設立的公司的州法律並適當注意州稅收政策,以此來決定公司設立地。絕大多數有限責任公司都在德拉威州或者內華達州設立,因為這兩個州的企業判例法,在訴訟案例中,有傾向於保護公司的利益(相比較個人利益而言)的傳統。











11、垃圾郵件法,哪些主動提供的電子郵件是合法的?







我們都憎惡偉哥(Viagra)和雅虎(Yahoo)!我們無法忍受有關樂透獎的郵件塞滿了垃圾郵件夾。然而,人們又如何看待從你的網站發出的郵件呢?它是垃圾郵件嗎?你可能還不知道,如果你沒有遵照美國法律對群發郵件的相關規定進行操作,它就是垃圾郵件。







相關法律解讀:







2003年通過的《反垃圾郵件法》要求發送者在未徵得用戶同意而主動提供的郵件上加注「主動提供」和「商業性」的標籤,同時,該法還規定這類郵件中須向接收者提供退訂的途徑和退訂說明(包含發送者的真實地址)。該法還禁止提供虛假的或故意誤導接收者的郵件頭信息以及欺詐性的主題。發送者所提供的郵件每違反上述的一個規定,最高要承擔 11000美金的罰款。



在進行大量的群發郵件之前,你得弄清楚你是誰(你以何種身份發這些郵件),你發送這些郵件給接收者的目的是什麼?確保你的路由信息是準確的,郵件主題不要寫的太具想像力,要與內容保持一致。在發送的郵件中提供真實有效的郵件地址。最後,給接收者提供一個詳細的闡述如何退訂郵件的說明。你可以給接收者提供一個退訂菜單讓他們選擇退訂特定類型的郵件,不過無論如何你所提供的步驟必須非常清晰,而且你必須給接收者提供一個不再接受你的所有商業郵件的鏈接地址。







應對措施:







1)不要在郵件頭或主題行中使用虛假的或者誤導他人的信息;



2)要明確指明這是一封商業郵件,告訴別人你的真實身份,客觀陳述你發郵件的目的,並且給接收者提供退訂這些主動發送的郵件的途徑和相關信息;



3)要考慮到法庭並沒有清楚界定何謂「大量的群發郵件」(垃圾郵件),幾乎所有的散發垃圾郵件案件都會引用「垃圾郵件先驅」每天發送1000封偉哥郵件的例子,從理論讓講,發送150份郵件標題中含有誤導信息的「主動郵件」就已經構成違法。











12、Bloggers受新聞業保護法的保護嗎?







不管地方新聞記者是否承認,bloggers已經開始逐漸取代傳統新聞人的地位,成為新聞工作者中的主導性力量。不過,保護傳統新聞工作者權益的法律並不能直接適用到扮演新聞記者角色的bloggers身上。因此,如果一個blogger被傳訊,還很難說他是不是依法享有對自己的信息來源進行保密的權利。







相關法律解讀:







同樣也是新聞工作者的Bloggers無法享受針對傳統新聞工作者的新聞業保護法保護。目前,31個州以及哥倫比亞特區已經用成文法的形式承認了對新聞工作者進行法律保護,另外18個州以司法判決的形式承認了對新聞工作者進行法律保護。從對這些法律的解釋來看,它們僅適用於傳統意義上(正式)的新聞工作者。這也不是說所有的bloggers都得不到保護,不過要想得到法律針對新聞工作者的特殊保護,你必須你符合法庭提出的「傳統新聞工作者」的標準。



想要獲得新聞業保護法的保障,一個基本前提是你是否符合你所在的州對「新聞工作者」的定義。糟糕的是,各個州的情形迥異。有的地方只把這些特殊保護賦予平面媒體,那些對bloggers進行保護的州往往會要求「編輯管制」。編輯管制包括來源限制、真實性判斷和可信度分析。基本上,要保證博客用事實說話:即使事實與你自己的觀點衝突,然後,採取一些常規步驟來保證你所呈現的事實的準確性。







應對措施:







1)不要想當然的認為你受新聞業保護法的保護;



2)堅持學習並鍛鍊自己的編輯管制能力,調查你所在的州享受新聞業保護法的特殊標準是什麼;



3)目前,有很多受人尊敬的組織正在努力促成將新聞業保護法的保護範圍覆蓋到所有的正式和非正式的博客新聞工作者身上。或許將來的bloggers能夠享受這一保護待遇,但是在今天,你必須調查你是否有享受這一待遇的資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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